肺结核到结核病院就诊

时间:2006/8/29 1:05:28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疫情的管理,卫生部决定将肺结核病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并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肺结核病可疑者和肺结核病人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许多医院的医生和病人对此规定不理解,难道医院不能治疗结核病吗?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结核病的正规彻底治疗必须有6-8个月的疗程,且需要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才能彻底治愈。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要求病人每次服药均要在医务人员的面视下服用(DOTS),以保证尽可能地治愈所有的结核病人,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而绝大多数结核病人首诊于综合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因其本身的工作特点,很难形成医生与病人间的固定联系,难以实现对结核病人治疗全过程的督导管理,很多病人由于病情好转或药物副反应而私自停药,或由于经济原因等私自购买便宜的劣质药品,难以得到科学规范的治疗,滥用抗结核药品的结果是产生了大量耐药结核病人,增加了结核病的治疗难度。

  另一方面,我国的大部分地市县都有健全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能够落实病人的全程督导化疗,因此我国提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将结核病人归口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统一治疗管理,以利于"DOTS策略"的实施。

  因此,医院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结核病人应及时转至结防机构进行正规的治疗管理,各综合医院的领导和医务人员要从公共卫生的高度认识转诊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结核病转诊工作。同时病人要从自己和亲人的健康出发,及时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正规的治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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