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脂”后不忍目睹的腹部
齐晓燕昔日倩影
2003年8月,32岁的鞍山少妇齐晓燕,被沈阳市一家名叫“金后”(化名)的美容院在××卫视和一些书刊杂志上美轮美奂的精美广告所吸引,她打电话咨询关于吸脂的问题,得到“金后”的承诺:术中安全,不失血;术后术区平坦,有弹性,吸脂效果好;吸脂无痛无疤,吸完就可以走,可以开车来开车走,不会影响一点生活。于是她怀着美丽的梦想和兴奋而激动的心情来到“金后”,交纳了4200元手术费,签署了手术协议书,并于2003年8月6日在“金后”做了吸脂手术。可是万万没有想到她从此由一个健康人变成了一个病人。
采访中齐女士告诉记者,吸脂手术后她未能“开车来开车走”,而是被抬下手术台。第三天发现术部有紫黑色水泡要留院观察。期间,她连续发烧,体温高达39.5℃以上,虽央求院方检查,但“金后”的医生、护士均未进行必要检查和任何处理。几天后还没拆线就要她出院。第7天,一位姓马的医生给她拆钱,当打开腰部纱布后见手术部位呈紫黑色血脓肿,而且已经溃烂了。马医生便说:“不能拆线,还没长好,过几天吸收一下就好了。这里床位紧不能留你,你回家吧。”并让齐女士回家自己拆线。齐女士出院后术部肿胀难忍又来到“金后”,经查发现其腰部的皮肤组织发生坏死,“金后”遂于9月4日在未告知齐女士的情况下,给她腰部的坏死组织进行了切除。至11月5日出院,齐女士自术后感染到最终愈合,伤口流脓长达3个多月之久。
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在齐女士的腹部,不是“金后”承诺的平坦、有弹性、无疤,而是留下总长度为51.5cm左右的疤痕和24个疤痕针眼,左侧腹部还有一条17cm长、3cm宽的硬粗疤痕;整个腹部已凹凸不平,两侧腰严重不对称。令她痛心的还有她办好出国签证的第一单生意因此泡汤,而且要承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使齐女士痛不欲生的是她和她爱人本打算今年要孩子,成为一名母亲,然而她到辽宁省人民医院会诊,大夫诊断其腹部的伤将导致她“两年以内不能怀孕”;中国协和医院院长也认为这种情况一定会影响齐女士生育,并且现在齐女士已经闭经了……
纠纷难了身心疲惫少妇痛不欲生泣诉
记者案头,有一封齐女士2004年9月6日写给沈阳市卫生局某领导的信。信中诉说了她做吸脂手术的过程、造成的伤害和“讨要公道”的种种遭遇,如泣如诉,令人揪心。摘录如下:
“事情发生一年多了,我处于精神崩溃边缘,压力和气愤快要让我窒息,我现在已经完全闭经了。天哪,我还那么年轻,我接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几度哭昏,几度失去继续活下去的勇气。”
“我不能去公共浴池洗澡,我见不得别人异样的眼光;每当想到带着满腹伤疤面对自己丈夫的时候,我害怕失去我的幸福;我现在不能怀孕,两三年后咋样天知道,现在又闭经了,我还能为人之母吗?每当阴天刮风下雨,我的腰部奇痒无比,疼痛难忍,整夜睡不着觉;我现在长时间坐着腰痛,很怕饿,到吃饭时没吃就浑身发抖站不住;我夏天还得穿毛裤,闭经后只能靠激素来维持。”
“到2004年9月6日一年多了,任凭我怎么样努力也讨不回一个公道。这期间,‘金后’刁难我、撵我出院,在我伤口流脓还在住院时派一个姓魏的女人不承认我在‘金后’住院,说没有住院手续,并来打我,指使人拿走我的被子……”
“金后”何样“操盘”法援律师揭露“底牌”
“金后”到底是什么样的美容院?其设备、技术如何?齐女士为记者提供了“金后”的一些媒体广告。这里也作一些摘录:
“金后美容,引导国际新潮流。”“金后由国际CDESCO美容博士、文眉艺术家xx院长亲自坐诊主治。”“xx院长……数十年来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金后整形与世界同步。”“日本东京慈惠医科大学口腔外科整形博士后李xx院长亲自坐诊主理。使您不出国也能获得国际水准的整形美容手术。”广告中诊疗科目有文刺艺术、面部改造、吸脂减肥(时尚腹壁整形术)、隆胸、除皱等,“金后”广告还特别提醒消费者“整形要找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
“金后”主刀大夫又如何呢?“金后”广告中那位“日本东京医科大学、日本慈惠医科大学整形专业博士后李xx”,经电询日本东京医科大学学务科长土田光守、日本慈惠医科大学学事部长石渡宪一,书证答复为“并无此人”和“没有登记”。
2004年12月12日,《辽宁法制报》在沈阳商业城举行的沈阳大型公益普法活动,省内10位知名律师现场免费咨询。齐晓燕的悲惨遭遇深深打动了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有强烈正义感的王珩律师,王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齐女士提供法律缓助,并且免收其一切费用。
近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齐女士的委托代理人王珩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沈阳市卫生事业管理局核准“金后”实施的诊疗科目中没有“吸脂术”,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吸脂术是超登记诊疗科目范围从事有偿医疗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规定和《广告法》;《手术记录》所载手术实施者汪某某、李xx、助手马某手术日没有在被告处的合法执业证,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为非法行医;被告在明知汪等没有合法执业身份而安排其给原告实施手术,违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也是对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