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951年周恩来总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特殊教育即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随着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行,特别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根据中国残疾儿童数量多、8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等国情,1989年在总结了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经验的基础之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在确立了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提出了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新形式。目前国家"九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的格局是"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