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合并急性阑尾炎一旦确诊,无论妊娠期限和病情程度如何,均应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对妊娠期高度可疑合并急性阑尾炎者,亦是剖腹探查的指征。此外,尚需考虑流产、早产及婴儿存活的问题。
1、妊娠早期(1—12周)合并急性阑尾炎,不论其临床表现轻重,均应手术治疗。此时对子宫干扰不大,不会影响继续妊娠。若待妊娠中晚期复发时再行手术,既增加手术难度,对母子也有危险。
2、妊娠中期(13—24周)合并急性阑尾炎,其临床表现轻且拒绝手术者,可采用非手术治疗,静脉给予大剂量青霉素或氨苄青霉素。若病情进展不能控制,应手术治疗。此时胚胎已固着,手术对子宫干扰不大,不易流产,可继续妊娠。一般认为,妊娠4—6个月是手术切除阑尾较佳时机。
妊娠晚期(28-36周)合并急性阑尾炎,应手术治疗,即使因手术刺激引起早产,绝大多数婴儿能存活。手术对孕妇影响亦不大。
妊娠期合并急性阑尾炎时胎儿能否存活不取决于阑尾切除手术,而是决定于延误诊断或延误手术切除。妊娠不是阑尾手术的禁忌,手术未必一定引起早产。为了预防流产和早产,术后常规应用镇静剂、舒喘灵或孕酮等保胎治疗也是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