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发布

时间:2013-3-26 11:28:43   文章来源:卫生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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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条绩效考评指标由组织绩效考评的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属(管)预算单位实施考评的指标体系由卫生部确定,区域内实施考评的指标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指标设置应遵循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适用性和可得性等原则。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按照指标适用范围和考评内容,设置三级指标体系,其中一级、二级为共性指标,三级为个性指标。

  (一)一级指标分为业务指标、管理指标、效果指标;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分解。

  业务指标是考评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指标,按项目任务完成数量和完成质量设置二级指标。

  管理指标是考评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活动及财务管理状况的指标,按组织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设置二级指标。

  效果指标是考评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项目持续影响等设置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见附件1。

  (二)三级指标的设置,以二级指标为方向,依据各项目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绩效考评的具体内容。

  1.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应分别以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任务为依据,按照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设置三级指标。

  2.对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应分别按领导重视程度、项目执行管理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3.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应分别按项目资金到位、配套资金到位、项目资金支出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4.对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应分别按财务内控制度建设、日常财务管理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5.对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可分别按社会公平性、公众健康、满意度变化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6.对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可分别按经济支出的减少和健康产生经济收益的增加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7.对项目产生的持续影响可从项目造成的对目标人群的生活方式或行为习惯等的长期积极影响等方面设置三级指标。

   第十三条 共性指标是确定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时必须设置的指标。

  三级指标原则上从本办法给出的指标库(见附件2)中选取,也可根据具体考评内容适当调整相关指标。

  第十四条 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评分法给出量化的绩效考评结果,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可比性。

  第十五条在统计分析或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绩效考评指标的权重。其中一、二级指标的权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见附件1)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应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级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卫生部负责实施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上级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各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可直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为保证绩效考评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应成立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组),对考评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考评结论进行分析和论证。专家委员会(组)须由熟悉公共卫生相关政策、法规,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的医学、经济学、社会学、卫生管理学、项目管理等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组织准备。重点是确定考评实施机构,落实考评人员。

  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考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考评工作任务、具体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定方案。考评实施机构应按不同考评形式的要求,拟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项目、对象、依据、指标、方式方法、组织分工、工作进度等。若需现场考评,还应拟定工作日程表并提前通知项目单位。

  (三)具体实施。考评人员根据工作方案,收集、整理、分析项目执行过程的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并根据确定的指标及权重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分析。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门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五)交换意见。绩效考评实施主体应就绩效考评中发现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考评结论等与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以使双方对绩效考评结论形成共识。

  (六)撰写和提交报告。实施绩效考评的部门或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并提交《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做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客观真实。

  (七)结果反馈。组织绩效考评的部门或机构应以适当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影响被考评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

  建立考评工作责任制。考评人员应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在绩效考评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委员会(组)对项目单位所提供材料涉及的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等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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