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公共卫生项目管理经验,会同财政部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断优化项目预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对于考评结果优秀的,绩效考评主体应予以适当形式奖励。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将缓拨、扣减项目资金,予以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
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绩效考评信息公布制度,绩效考评结果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共性指标表
2.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库及指标说明
3.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