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 35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取消在职医生办医疗机构限制
《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增加医疗机构类别 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这样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拓宽社会力量办医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在往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委员、代表都表示,医生多点执业、去社会开办诊所可以实现医疗服务不均等问题的改善。但这就意味着我国需要改革现有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解除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一对一的注册关系,真正实现“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