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宫外孕死亡 父母告其男友没尽责!法院判赔8万

时间:2018-4-25 9:52:48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作者:佚名  

新闻简介:一女子腹痛,男友自行为其买药,12小时后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却是宫外孕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女子父母将其男友诉至法院索赔。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生命健康权纠纷不久前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赔偿8万元。

女儿身亡父母诉其男友

据死亡女子父母诉称:女儿阿花(化名)与被告阿伟(化名)于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2016年7月19日晚上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第二天早上,阿花还是感觉下腹痛,阿伟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大约20分钟左右阿花出现大汗、脸色苍白、呕吐,并失去知觉,救护人员到场抢救但无效死亡。经鉴定,阿花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认为被告阿伟在阿花开始出现腹痛时,没有及时将其送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为此,阿花的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阿伟应负20%责任,支付阿花的死亡赔偿金139028元。此外,原告补充事实理由称,被告乱买药给阿花服用是明显的过错,且两人2016年开始同居,阿花宫外孕是由阿伟导致的。

 

网络资料图

被告阿伟则辩称: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而且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花到医院治疗,但均被拒绝,自己对阿花未及时治疗没有过错。另外,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信息后,自己随即前往陪护,于次日给其买药服用,并煮粥给阿花吃;后发现阿花十分痛苦即拨打120,自己作为同居男友已尽其应尽的义务。

“阿花本身就有疾病,并隐瞒自己,其未及时治疗致失血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且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阿伟还称,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买药,不存在过错,且阿花的死亡与服药没有关系。

判决:仅是照看却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紧密关系就决定了在另一方处于危难时,恋人的施救条件与地位处于最优越的状态。故基于这个特定关系就产生了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根据被告阿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7月20日00时阿花告知其肚子疼,8时许阿伟出门为其购药随后阿花即服药,12时许阿花说肚子好痛被告阿伟方拨打120求助。显见被告阿伟在得知阿春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四个小时内,阿伟仅是照看却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阿花丧失治疗良机而身亡,故被告阿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宫外孕系阿花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阿伟的过错及原告方的损失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8万元。

关于原告称被告阿伟对阿花发生宫外孕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死者阿花和被告阿伟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阿伟与阿花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属双方的自愿行为,故被告阿伟对阿花发生宫外孕并无过错。

关于原告称被告随意购买药物存在过错的主张,法院认为,阿花死亡与服用的药物的性质并无因果关系,原告据此主张被告阿伟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赔偿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鼓励青年人重视合法婚姻关系

审理此案的马孟秋法官表示:“未婚同居”、“婚前试爱”风潮下,未婚怀孕、堕胎现象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因此引发的众多纠纷。由于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法律地位等均大不相同,致使同居关系中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受损时双方争议较大且较难寻求救济途径,因此法院不提倡非婚同居,鼓励青年人重视合法婚姻关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而女性,即使在甜蜜的爱情中,也不能忘记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切勿因法律认知不足与自我保护不够,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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