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5.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 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
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⑴ 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⑵ 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⑶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2、 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B.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B.6 容貌部分
B.6.1 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2 面部九区的划分
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1、根据上述九分法奖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 :即周边区的四个角。
2、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
一级区的 1cm 2 相当于三级区的 3cm 2 。
二级区的 1 cm 2 相当于三级区的 1.5cm 2 。
B.6.3 面部瘢痕面积计算
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以累加,可以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
S 面 ( m 2 ) =[0.0061×L(身高㎝)+0.0128×W(体重㎏)-0.1529]×3%
B.6.4 颜面部毁容分度
•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 6项中4项者:
• 眉毛缺失。
• 双睑外翻或缺失。
• 外耳缺失。
• 鼻缺失。
• 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 颈——粘连。
• 中度:具有以下 6项中3项者:
• 眉毛部分缺失。
• 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 耳廓部分缺失。
• 鼻翼部分缺失。
•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 颈部瘢痕畸形。
• 轻度:含中度畸形 6项中2项者。
B.7 视器视力损伤
B.7.1 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 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 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级 0.3 0.1
低视力 2级 0.1 0.05(3米指数)
盲目 3级 0.05 0.02(1米指数)
盲目 4级 0.02 光感
盲目 5级 无光感 无光感
1、视力检查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 B-4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 100
100
95
90
85
75
65
60
50
40
30
20 50
50
47
45
42
37
32
30
25
20
-
- 75
75
71
67
64
56
49
45
37
30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