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前性行为致输卵管切除,男方应不应该赔偿

时间:2017-9-15 9:32:46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全媒体记…  

新闻简介:佛山女子小玲(化名)将前男友阿海告上法庭,称阿海故意不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她后来发生宫外孕,一侧输卵管需要切除。阿海则表示,双方既然是“你情我愿”,宫外孕又是极少机率的事件,他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佛山女子小玲(化名)将前男友阿海告上法庭,称阿海故意不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她后来发生宫外孕,一侧输卵管需要切除。阿海则表示,双方既然是“你情我愿”,宫外孕又是极少机率的事件,他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阿海存在过错,应赔偿小玲全部损失;佛山中院二审则认定,事件应归为意外更合适,不过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仍根据相关法律判决阿海补偿6.5万元。

原告:

未做避孕措施 输卵管遭切除

2014年12月,当时27岁的小玲与23岁的阿海建立了恋爱关系。小玲说,她本来打算在自己调养好身体后再结婚生育,但是阿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避孕措施。

2015年5月22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检查发现,小玲左侧输卵管妊娠。后来,小玲进行了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2016年7月5日,经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玲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玲称,这件事情除了给她带来了经济损失外,精神饱受打击。2017年7月,小玲一纸诉状将阿海告上法庭,要求阿海赔偿她损失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

称“无亲密接触” 法院揭破谎言

案件于同年9月5日开庭审理。在答辩状中,阿海声称,在小玲住院前的两个月,他已经离开了广东,与小玲并无亲密接触,更不可能导致她怀孕。小玲作为成年人,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自身过失导致的后果,只能由小玲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两人曾于2015年4月26日、5月1日在佛山的酒店开房,因此阿海声称小玲住院前两个月内不在广东的说法不成立。同时根据小玲提供的双方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阿海造成小玲怀孕的事实。

法院认为,阿海对造成小玲怀孕存在过错,同时阿海在双方短信中也已承诺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阿海应对小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2016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阿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争议:

既然“你情我愿”何来过错?

阿海不服提出上诉称,他的行为与小玲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阿海与小玲在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的行为,是在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阿海没有加害的故意,没有任何过错。“如果阿海不采取避孕措施,小玲是能够感知并选择不发生性关系,既然事发时小玲并未阻止或者反抗,那就可以推测阿海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同意,由此发生的后果也应当共同承担。”阿海的代理律师表示。

阿海的律师还指出,目前的证据不能确认小玲的怀孕是因阿海而起,退一步来说,即使阿海与小玲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但导致宫外孕的机率很小,这种情况最多属于意外事件,加害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小玲回应称,她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自己怀孕是因阿海而起,阿海的说法纯粹是为了推脱责任。

二审:

事件属意外 法院判赔6.5万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小玲提交的其与阿海之间的短信沟通记录、租用房间的网上登记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反映小玲宫外孕事件发生在双方交往期间,小玲的损害与阿海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阿海、小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恋爱期间发生亲密关系而未采取避孕措施带来生育、宫外孕等风险理应清楚。各方对此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有过错。故此,小玲因宫外孕造成左侧输卵管部分切除,归于意外事件较为合适。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小玲损失认定的基础上,法院酌定阿海向小玲支付65000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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