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降幅24%!是谁打开药品降价的潘多拉魔盒?
新闻简介: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内某医药峰会上,武汉市相关人士郑重介绍:新近开展的药品带量采购中,基础输液平均降幅达到18.7%,其中最高降幅高达24%。
2018年还未过去,但下降的药价却蒙眼狂奔破不及待的冲向了2019年。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内某医药峰会上,武汉市相关人士郑重介绍:新近开展的药品带量采购中,基础输液平均降幅达到18.7%,其中最高降幅高达24%。
在各地医保局刚刚陆续挂牌成立的背景下,武汉开展的药品带量采购,无疑给惶惶不可终日欲待来年的药品招标,提前打响了冬日里清脆的降价第一枪!
有非常之人,才能成就非常之事。在医保局陆续成立,药品价格利益纷繁交织的乱世背景下,在触碰药价尚处在小心翼翼的过渡阶段,“不识实务”的武汉带量采购横空出世,就像迎战风车的堂吉诃德,宣告:无论“巨人”多么强大,我都将勇往直前。降价矛尖所指,部分药企的幻想瞬间破灭。
凛冬已至。药价降幅的空间如此之高,是否意味着2019年全国药品降价潘多拉魔盒被提前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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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顶层设计得不可谓不完美。无论是《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文)还是《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文),很多创新性的做法,比如招采合一、双信封制、量价挂钩等均让人眼前一亮。期间,学习安徽药品招标好榜样!“降价向安徽看齐”成为了业内流行一时的风潮,但安徽,却悄悄地在改变。
2014年,安徽1118基本用药采购,虽然依旧沿用了此前的“双信封”招标模式,但实施细则发生明显变化,不再以“最低价”作为中标的主要因素,而更倾向于综合考量质量类型、新版GMP认证情况、实际报价和降幅等多方因素。但招标上瘾的各省招标,仍然抓住“唯低价是取”的文章不放。但当时的分类采购,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即行政管制下的药品采购,在价格方面,仍然存在着失灵的薄弱地带。
以某省2012年的招标文件为例,在质量层次划分上,专利、原研药品赫然被列入的第一质量层次,而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药品则被列入了第二层次,至于获欧美认证的药品则被列入了第三层次,GMP药品,则被放在最低的第四层次。
在那个时代,得质量层次者得天下!对当时的代理商而言,品种能够单独划入一个质量层次,基本上意味着可以避开同通用名同规格其它竞品的绞杀,价格体系已经维护住了一半。于是,当时,拥有一个较为理想的物价,成为了多少药企的梦想。而能够跻身单独定价与优质优价,则更是无上荣光。而能够进入单独定价与优质优价的品种,可谓奇货可居。
于是,在当时,经常能看到一些笑谈:某产品在A省以原研名义获取了单独定价,在B省却被划进了普通的政府指导价。在A省招标采购中会被划进第一质量层次,但在相邻的B省却被划进第三质量层次。那是因为,在各地发改委定价时代,一个单独定价在各地都能定了个“花”来,各地解释百花齐放,定义花团锦簇,需要的材料也是花样翻新。至于省级药品招标,则更是如此:一个简单的原研认定,不同的省份判定看似差异不大,却内含玄机。有时候,一份小小的释义,就足以要了相关药品价格的老命。
当时许多省份的招标文件显示,同招标通用名、招标剂型、招标规格、质量层次(即同药品编码、同层次分组)的为一个竞争(评审)组,同一竞争组有3个的按竞价规则进行竞价入围,报价高的淘汰。而跻身较高质量层次且同品规的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品,则享受着谈判的待遇。于是,乱象丛生:一边是充分竞争的低质量层次药品,为了获取中标,在竞价组,可谓价格拼得是昏天暗地。一边是没什么对手的高质量层次议价组,在两轮甚至三轮的议价过程中,象征性的降点甚至不降,即可中标完胜。
药价虚高与虚低并存,市场竞争与行政管制并存,谁又能说是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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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传统意义上纠缠不清的省级招标采购,在区别药价合理性方面,实在是乏善可陈。于是,2015年,药品招标新的指导文件7号文与70号文出台了。新的药招文件,其实是在继承56号文与64号文的基础上,对传统省级药品招标的一种重新分割式定义:
在分类采购方面,对药品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和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
在阳光采购方面,要求统一省级药品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在带量采购方面,强调以医院需求为导向,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在试点采购方面,则特别要求省市采购同步、价格联动,省级招标采购和试点城市自行采购要同步启动实施,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这四个采购,基本上能够把药品采购的环节与弊端都考虑到了。但唯一没有考虑到的就是,二次议价对省级招标的影响力会如此之大。这其中,尤其是医改试点省的二次议价冲击力。
2014年的安徽16+1,2015开始的浙江二次议价,直至蔓延到今天的许多省份的地级市、县甚至是单体的医疗机构,都打着带量采购的名义开展二次甚至三次议价。对开展二次议价的市、县、医联体、医疗机构来说,随着零差率的实施,新的财政补偿机制仍然需要建立建全,没有钱,就没有饭碗,于是,一切都向市场要!不换脑袋就换人!不搞二次议价都对不起带量采购这四个字!于是,行政管制的省级采购演变成行政分散管制的片区单体采购,市场竞争演变成杀猪宰羊吃肉的降价大战。
不同的是,顶层设计方面,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实际落地方面,药品采购化集中为分散,各采购主体充分利用 “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的自我异化理解, 通过一轮又一轮的二次议价,再次进行了新形势下隐形的以药补医。
于是,当GPO、采购联盟、试点采购等二次议价成为一种新常态时,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效果就无从谈起, 70号文强调要求的“要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片禅意浮云,犹见神韵,不见踪影。
对药企来说,价格空间是有限的,各地招标采购普遍的流通做法是互相比价:你比我低,我比你更低!企业为应对普遍面对的“二次议价”以及未来医保局成立后开展的药品采购,不得不从统筹设计角度,维护价格体系,但维护之路,何其艰难!
再举一个例子,药价谈判。
目前很多省、市、医院仍然是以人机对话开展谈判。这种谈判看似公允公平,但是在一种信息沟通不畅、彼此无法掌握对方真实目的的背景下开展的。专家提出建议价时没有给出科学明确、公平公开的依据,仅以降价作为最终目的,主观随意的色彩较浓。以西南某省医联体、医院议价为例,有的第一轮专家建议价直接在投标价的基础上砍掉60%;甚至还有一毛钱的回价。有的专家不考虑企业给出还价理由,第二轮给价仅在第一轮报价基础上上浮几毛钱。
这样的议价,没有让买卖交易双方直接进行谈判,取而代之的是电脑背后的专家,一价定江山。在这样的议价面前,错误的曲解“医疗机构作为议价主体”的政策内涵,将基本的市场规则给予推翻,没有给予企业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这样的议价又怎么能议到实处?!议出真实的价格?
失灵的其实不仅仅是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诛心有时候往往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