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计委发文,对全国医护都有影响!

时间:2017-6-1 16:05:53   文章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作者:佚名  

新闻简介:近日,北京市卫计委下发了《2017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小编仔细读了一下发现很多政策都是全国开先河,也是给我们医疗行业政策走势传递了风向标,我们一起看看:

        近日,北京市卫计委下发了《2017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小编仔细读了一下发现很多政策都是全国开先河,也是给我们医疗行业政策走势传递了风向标,我们一起看看:
 
        第一,护士区域注册正式试点
 
        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下发了修订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宣布了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也就意味着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了,但医师可以在外行医,护士为啥不能?这也是护理人的心结。但念念不忘必有回应,护理人的好政策来了。
 
        此次北京卫计委下发《通知》有一项政策是全国领先,那就是《通知》明确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推进医疗机构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的实施,简化审批办理流程,促进信息共享。
 
        这也标志着护士多点执业的路子正式打开口子了 ,我国目前护理人员匮乏,护士工作强度大是有目共睹的,多点执业放开后也许部分人没有分身精力从事更多工作。但护士多点执业却体现了护理人自身的价值,也为有能力胜任多点执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了一个可以多方面发展的机会。尤其是在家庭医生签约、医养结合的大政策下,基层对居家护理服务和养老院对护理服务的需求都巨大。
 
        北京这一举动也是向全国护士传递了一个信号,护士是医疗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师多点执业后护士必将被同等对待,今后会有更多省市放开护士区域注册,护士的价值终将被认同,也将推进医院护理走向家庭护理。
 
        第二,独立医学检验机构的审批权限下,医院检验科受冲击

 
        为了促进分级诊疗的顺利进行,国家鼓励社会办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检查检验等机构的设置,并且各个医疗机构要对各检验中心的检查结果互认。这项政策本来就对医院的这4大科室就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自由竞争的冲击力是拦也拦不住的,北京这次政策更是大力扶持社会办医学检验机构。
 
        《通知》中明确将独立医学检验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卫生计生委。这也是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大方针,所以随着审批权限的下发,预计未来一批独立医学检验机构即将遍地崛起。虽然医院医学检验科室有多年沉淀的人才、经验,和患者的认可。但资本办医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可以引起先进的设备、引来优秀的技术人才,而且还有国家的大力扶持,所以医学检验科必将收到资本的冲击,但同时检验人才也多了一些更多选择的机会。
 
        其实医学检验机构的崛起最受益的不仅仅是患者,还有基层医院,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检验设备匮乏,检验人才也难留住。但国家大力支持县域内医学检验中心的建立,所以患者完全可以到检验中心检查后拿着结果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所以这也要求基层医生今后要多掌握一些检验影像类检验结果的读取能力,为将来职业发展充电。
 
        第三,严格执行“九不准”规定,每位医生都要谨慎
 
        近年,医院院长、科主任频频因为触犯行业底线问题而落马,且近日安徽省某医院4名医生因涉嫌推销医疗产品、涉嫌药品推销而被安徽省驻省卫计委纪检组通报,所以行风建设被逐年的重视,甚至在2017年被推上了顶峰。
 
        此次《通知》也提到,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清理和药品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开展2017年度大型医院巡查,完成对15家三级医院的巡查工作。
 
        在这样猛烈的行风监管下,医生们都需要注意了,因为某些药品确实很难买,医生出于责任心要告知病人药品名称,告知怎样买?这就需要谨慎了,怎么做才能不会被误会。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政策逐步在推进医护人才流动,同时对行业监管也与日俱增,这也是我们医疗行业政策的走势,同时也要求我们医疗路上且行且珍惜了。
 
        最后来个9不准:有则改之,无则压惊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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