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数位读者反映称,天津医院急诊手术时,身着全套蓝色手术服的医护人员在向家属介绍完麻醉可能带来的风险后,紧接着在家属签字前推销每份80元的“麻醉意外险”。“病人都在手术室了,马上就要实施麻醉,虽说是买不买自愿,但对方又是这么个特殊身份,您说谁敢不买?”据反映,类似情况在本市其他医院也存在,记者随即展开调查。
人在刀下 家属怎敢不从
结合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连续多日夜间在天津医院急诊手术室门口进行了暗访,目睹了医护人员向手术稍大(手术大小决定麻醉程度)的病人推销“麻醉意外险”的全过程,家属不管内心情愿与否,基本上每人至少购买了一份。
该院手术室内有一个不大的半污染区。在更换完手术服,准备上手术台实施麻醉前,“全副武装”的医护人员会在该区域向患者家属介绍麻醉可能存在的风险。“按咱老百姓的理解,这应该就是麻醉师了。态度非常好。先是询问患者是否接受过手术,使用的是何种麻醉药,然后强调麻醉因人而异、因药品而异,可能导致各种风险,严重者甚至残疾或死亡。这时,我们还在感谢麻醉师的详细告知,当然心里难免也开始担心了。紧接着,对方再拿出一沓保单来,询问我们是否买麻醉险,每份80元保2万元,自愿购买,最多购买5份。您说,这时候、这地方、面对这样的销售者,人在刀下,谁敢不从?”
记者私下问及多位购买了保单的家属,除极少数认为“这是保险业的进步,让人更放心,但销售方式不可取”外,多数有明显抵触情绪,或叹息或摇头不语。
保单不规范 买了也不看
记者看到了其中的几份保单,都是“麻醉师”寥寥数笔填写再签字了事,极不规范。
保单显示,此种保险是中国人保(PICC)推出的“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盖有人保天津河东支公司业务专用章。保单的“特别约定”中规定:“本保险只承保因麻醉意外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责任期间”为“自被保险人进入手术室开始,至手术结束离开手术室之时止”。由于是特定的销售环境,销售者只代为填写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医疗机构名称、手术名称等项,而保险期间栏只有开始没有结束,有的保单甚至填写的时间都不甚准确。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以及“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项均没有填写。
对此,几乎所有的购买者都表示自己丝毫不在意,因为买的不是保险,是心安。“他们卖,我们至少得买一份,买了他们麻醉的时候就会小心了,就不会出问题。至于保单,谁还看呢?” 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廉立认为:“保单是一种合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保险法》。当合同双方因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往往处于劣势,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法律应当对被保险人加以特殊保护。即使如此,如果万一发生事故,这样不规范的保单很容易引发争议,至少将给投保人带来极大不便。”
权威人士:如此销售属于违法
对此,多位保险界权威人士明确告诉记者:“如此销售保险,应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主要体现在销售主体上。“在医院手术室销售此种‘麻醉意外险’,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医院销售,二是医护人员销售。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的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
险代理业务’,所以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不具备销售保险的资质;而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医护人员应该也没有这个资质。”
存在已多年 何日说再见
类似现象在本市其他医院也有存在。本市某大型医院麻醉师向记者透露,业内人都知道如此销售保险是不对的,但每销售一份一般能获得20元以上提成,因此一些个人或者“小集体”便瞒着院方“私下运作”,而客观上这种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可能担负的责任,因此部分医院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有读者高先生反映,3年前他的一位朋友在天津医院做手术就“被迫”购买了一份麻醉意外险,没想到现在仍然在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