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称网约上门美容被灼伤眼睛 起诉平台及美容师

时间:2017-6-7 9:00:08   文章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新闻简介:顾客李女士自称通过网约美容APP“河狸家”预约美容服务却被灼伤眼睛,于是将“河狸家”及美容师告上法院。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河狸家”称其只是网约平台,顾客的伤害应由美容师承担。美容师则辩称顾客灼伤与其服务无关。最终,该案双方同意自行调解。

顾客李女士自称通过网约美容APP“河狸家”预约美容服务却被灼伤眼睛,于是将“河狸家”及美容师告上法院。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河狸家”称其只是网约平台,顾客的伤害应由美容师承担。美容师则辩称顾客灼伤与其服务无关。最终,该案双方同意自行调解。

顾客指被网约美容服务灼伤角膜

李女士说,2016年10月22日,她在家中接受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狸家公司)提供的“深秋补水+眼部疏通”的有偿美容服务。美容期间,少许美容液流入她的双眼。虽然美容师使用棉签进行擦拭,但李女士仍感觉双眼视线模糊。直到次日凌晨,李女士双眼疼痛难忍,打车赶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眼科就诊,诊断为角膜、眼及附属器化学性烧伤,并治疗一周。

李女士称,事发后,她与河狸家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于是她起诉至法院,要求河狸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近2万元。

收到诉状后,河狸家以涉案服务系由美容师田女士提供,田女士与其系合作关系,并非其员工为由,申请追加田女士为本案被告。

美容师辩称顾客灼伤与自己无关

今日的庭审中,河狸家辩称,河狸家是一家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为注册的美甲师、美容师等服务者以及注册的顾客提供服务信息,在线促成双方达成交易订单。田某并不是河狸家员工,河狸家也并不直接向顾客提供服务。原告应向服务者田某本人要求承担责任和损失赔偿,而不是向河狸家要求赔偿。

因为是发生在家中的美容服务,事发时只有李女士和田某两人在场,田某在庭审上给出和李女士相反的说法。她称,自己当时用的是美容膏,不是美容液,也没给李女士擦拭流入眼睛的美容产品,李女士次日凌晨的眼部急诊与自己的服务没关系。

田某称,“我为原告服务几天后,在30号原告才给我打电话,说她眼睛不舒服,我问她为什么现在才说,她说她一直在休息。所以我认为原告眼部受伤与我为她提供服务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河狸家公司:无证据难赔付

李女士的眼部损伤与美容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河狸家是否有责任,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河狸家公司称,对于顾客的损伤确实有先行赔付条款,如果是因为美容师的原因导致的,都可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的范围有保险以及手艺人的保险,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真实,“河狸家”都可以进行保险的赔付。“目的也是为了担心如果有这样的损害发生,手艺人不是我方的员工,手艺人要向我方交纳保证金2000元,保证金要是不够,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是其称李女士事故一周后才和河狸家公司沟通,没有证据证明是田某造成的损伤。

因双方同意调解,该案将庭后自行调解,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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