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规范5月11日起施行
新闻简介:为强化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审批相对人业务办理,5月11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式启动医生护士的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
《规范》明确了拟办理业务申请人、执业机构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各方在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分工。按照《规范》,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子注册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审批后的登记和注册数据完整交换至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统一赋码。
其中,医师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医师级别、执业类别、证书编码、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发证机关。
护士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地点、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此外,电子化注册系统相关信息将纳入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用信息。
与《规范》同时发布的,还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等。
不久前,《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到2018年6月,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覆盖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到2020年,基本完成电子证照的发放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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