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法律也要对它加以关注,这是因为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很多。
医学要研究如何避免和减少误诊,而法律则要研究如何看待误诊这一现象,即什么样的误诊应当归于过失,医院方要承担责任,什么样的误诊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可以加以宽宥。
医疗鉴定是关键
不是所有的误诊都要加以宽宥,但也不是所有的误诊都属于过失。误诊是医学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事实,不可能完全杜绝,法学家、法官、律师及媒体应对此有正确的认识。
对于因误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要通过鉴定来定性,确定有无过失、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因此,鉴定是关键。
如何鉴定,采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误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了合理的标准,方能使鉴定人有据可依,避免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注意义务和人身损害是判定要素
什么样的误诊可以归于过失,我们提出的判断标准是:
第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第二,给患者是否造成了人身损害。
上述两条全部具备,即未尽到注意义务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就构成过失,就要承担责任;相反,尽到了注意义务,或虽未尽到注意义务但未造成人身损害的,就不能定为过失或不需承担责任。
实践中的大部分误诊是因技术性原因引起的,因违规而造成误诊的是少数。
误诊的相关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误诊”首先是关于一个医疗事件的定义,“误诊”的定义方法,是关于医疗事件成立与否的边界描述,如果牵涉法律问题,这个医疗事件的边界就是“误诊”的法律边界,不同性质的误诊涉及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纠纷侵权诉讼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存在过失的误诊并且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损害和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过失性临床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对医务人员的处理则需按照《职业医师法》第31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刑事法律责任则按照《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医生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造成误诊,并因此导致患者死亡或者身体严重伤害时,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由医务人员承担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倘若造成一般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做出民事赔偿后,有权向故意实施误诊的医务人员追偿。
医方误诊归责的抗辩思路
按照我国现行医事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方及时梳理抗辩思路并全面准确地搜集证据以备应诉是十分必要的。寻找以下抗辩理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医疗行为符合专业水准并已尽专业注意义务
在临床医疗的综合流程中,医方检查、诊断、治疗、手术、护理等环节均符合医疗常规和患者疾病及身体状况;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等均符合具有同等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可容许的合理医疗风险
医学的进步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这种既是医方承担的也是患者在作出利益最大化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承诺承担的风险,是现阶段医学发展水平无法预料且不能避免的风险。
知情同意
对于医方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承诺同意的治疗方案,患者不能对自己充分知情并作为必要必要治疗手段的合理身体损伤主张损害救济。
但应当注意,患方的承诺只是接受合理的侵袭性治疗方案,并非对任意医疗结果的承诺,因此,不能抵消医方的专业注意义务和患方对医方的高度依赖。
患者本身有主要过错
只有当这种过错是引起不适当后果的直接、主要和不能避免的原因时才属于主要过错。但有的情况下即使患者有不配合治疗、甚至放弃有效治疗方法等过错,也应分析具体情形,不能据此全部免除医方的告知义务和适当治疗的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