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2-05-28
执行日期:1992-05-28
为加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1990年我部卫防(90)第2号文发布了《全国艾滋病病毒检测管理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实验室实行了分级管理,成立初筛实验室和确认实验室。初筛实验室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确认实验室由卫生部审批。初筛实验室发现的HIV抗体阳性血清,需就近送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确认实验室得出的结果为最终结果,报卫生部作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数的统计数据。
到目前为止,经我部批准的HIV检测确认实验室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研究及检测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病毒研究室、上海市、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艾滋病监测中心、广东省、云南省卫生防疫站艾滋病监测检验中心、福建省卫生防疫站HIV实验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艾滋病中心实验室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卫生检疫所的HIV抗体检测实验室。其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艾滋病研究及检测中心为国家级实验室,负责各确认实验室和省级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标本的最后确认工作。国家级实验室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艾滋病监测中心将参加世界卫生组织的实验质量控制活动。从1985年至1991年底,这些实验室共确诊了708例HIV抗体阳性者,其中8例为艾滋病病人。今后各地各部门需把初筛阳性或疑似阳性的血清,就近送上述实验室进行确认。
为使确认实验室工作规范化,决定统一使用“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请各确认实验室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