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3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国家的牛肉食品。3月30日,卫生部又就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发出补充通知。
《公告》指出,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乳与乳制品除外)。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上述物品或产品入境,一旦发现,即行销毁。
卫生部的《补充通知》说,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具体产品为:牛的脑、脊髓、眼、牛肉、牛骨、牛内脏、牛胎盘及其用上述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牛肉汉堡、牛排、牛肉罐头、牛肉香肠、牛肉松、明胶、氨基酸等,但乳及乳制品不在禁止范围。
二、目前已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
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对已进口或销售的来自发生疯牛病的国家的上述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作销毁或退货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同时广泛向社会宣传“疯牛病”防治知识,正确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