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结核病遵守五原则

时间:2006/9/1 23:01:14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文章导读:

  医学实践证明,防治结核病的有效措施是必须遵守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全程的用药原则,现简介如下:

  早期 即指早期发现、尽早治疗。对于结核病易感人群,如:结核病密切接触者、长期使用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及细胞毒素药物的治疗者、糖尿病患者、过度劳累及营养不良者、胃大部切除者、经常接触粉尘者、艾滋病患者等应定期进行查体。健康人也要每1~2年做一次胸部透视。尤其对低热乏力、咳嗽伴有血痰、夜间盗汗等结核中毒症状者,更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尽早明确结核病的诊断,及早用药治疗,把结核菌遏制在旺盛的生长繁殖期,以达到治愈之目的。

  联合 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选用多种化疗药物联合应用,以发挥药物的协调作用,增强疗效,减少耐药性的发生。初治病例可选用4种药联用,如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加链霉素或乙胺丁醇;巩固期2~3种药联用,如异烟肼、利福平或乙胺丁醇;复治病例的联合方案中,应选用至少2种或2种以上的敏感药物,不可在原来用药的基础上,只加1种新药,否则易产生新的耐药性。联合用药还应注意各种药物之间的相互拮抗作用和毒副反应的叠加作用。

  适量 即指每一种抗结核药物能发挥最大疗效和产生最小的毒副作用的量。药物剂量不足则疗效差,易产生耐药性,过量则导致严重毒副反应,而无法使用该药。我国成人用量是:异烟肼0.3~0.6克/日,利福平0.45~0.6克/日,吡嗪酰胺1.5克/日,乙胺丁醇0.75克/日,链霉素0.75克/日。

  规律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患者不能漏用或自行更换药物,更不可因临床症状好转而自行减量或停药,家人要监督患者遵循用药原则,并定期复诊,以减少耐药性的产生而致化疗失败。

  全程 化疗的疗程长短与结核病的复发密切相关。一般标准化疗方案的疗程为12~18个月,部分肺结核患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短程(6~9个月)化疗。而结核性脑膜炎及淋巴结核的疗程应达到24个月。在化疗过程中必须配合保肝治疗,以减轻毒副反应及肝脏损害,达到治愈结核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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