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时间:2006/9/1 2:31:28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文章导读:

  随着艾滋病感染人数的增加,人们对艾滋病的关注程度也在增加。人们恐惧艾滋病,对艾滋病患者也避而远之,至少人们都希望知道与之交往的对方已经患病的事实。但是,这一权利又与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相互冲突。那么,在保护他人或整个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是否也需要得到保护呢?

  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艾滋病患者的患病事实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首先我们应当肯定的是,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

  卫生部1999年4月20日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艾滋病患者的)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但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与一般隐私是有区别的。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对一般隐私(如家庭私生活)是没有公开义务的,而艾滋病患者在许多时候有公开或被公开自己患病的义务,即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受到很大限制。

  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患者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否则,在其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根据《意见》的规定,艾滋病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二、感染者在结婚以及从事容易引起身体损伤的活动时,都应该向特定的人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三、可能对他人造成病毒感染的各种情形等。此外,医疗机构也有义务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以便加强预防。《意见》指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再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例如,采取“隔离治疗”,限制到特定公开场所(如公共浴池)等。当艾滋病患者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主动限制自己的活动,不主动公开其“有限制的隐私”的时候,其所谓的隐私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他人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利公开其患病的事实。例如,当一个艾滋病患者到公共浴池洗澡的时候,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在场的人(在浴堂里的人)公开其患病的事实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其隐私权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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