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艾滋病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06-9-1 2:27:3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l)HIV感染者:受检血清经初筛试验,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免疫酶法或间接免疫荧光试验等检查阳性者,再经确诊试验如蛋白印迹法等复核确诊者。
  
  (2)确诊病例:①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一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人。A.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1个月以上;B.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1个月以上;C.卡氏肺囊虫肺炎;D.卡波西肉瘤;E.伴有明显的真菌或其他条件致病菌感染。②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和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标准,且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A.CD4/CD:(I4/I5)淋巴细胞计数比值<1,CD4细胞计数下降;B.全身淋巴结肿大;C.伴有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状和体征,出现痴呆、辨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从艾滋病发现以来,一直沿用HIV感染者与病人严格分开的诊断标准,直到出现消瘦综合征和机会感染,才诊断为艾滋病。实际上到这时免疫功能已缺陷严重,才开始治疗是不易恢复的。1993年美国把CD4T淋巴细胞少于200/微升,虽无临床症状,均列为艾滋病。这样,能在出现症状前l一2年就开始了治疗和预防。最后,有的专家认为还不够,建议把艾滋病改为进展的HIV病,这样对治疗和预防更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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